更新时间:2024-06-23 14:36
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
它不仅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合资和合作举办的科技型企业 。
民营科技企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16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全体从业人员的艰辛创造和努力奋斗,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无论是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有了长足的进展,成为繁荣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强劲主力军。一、民营科技企业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民营科技企业的崛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从最早的“民办科技机构”、“民办科技实业”到现在的“民营科技企业”,一方面是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由诞生、初步发展到迅速崛起,形成相当的产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过程,一方面也是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演化的过程。最早的民营科技企业,是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先等人在1980年创办的“北京等离子学会先进技术发展眼务部”。当时,相对于旧体制而言,它们是“私生子”,没有正式的称谓。创业之初是艰难而曲折的,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的支持下才得以生存下来并得到初步发展的。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和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他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这就正式确认了这些机构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5.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6.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明晰。
申请资质确认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复印件;
5.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6. 专利、软件证书和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 企业上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